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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章程
发表日期:2024-02-01 
  
 

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章程

    

  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创建于1967年,原名北京市红庄中学,后改为北京市黑庄户中学,是一所公办农村初中。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几代人继承发展,几十年锐意进取,学校形成了“团结、拼搏、求实、向上”的文化积淀,“学校与教师共同发展,教师与学生共同发展”理念追求。学校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23人,教职工55人,专任教师52人,高级教师9人,一级教师18人,二级教师25人。学校占地面积18797平方米,建筑面积7300平方米。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备现代,学生文明规范,教师爱岗敬业,教育教学效果突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适应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要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同时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的名称、性质、校址

学校名称: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农村初级中学

学校校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商业街甲3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举办,直属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发展定位和学校文化

第四条  办学宗旨:积淀人生,让每个人做最好的自己

第五条  办学理念:学校办学以“学校和教师共同发展,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为办学理念,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坚持共同发展,追求“至诚至信”。更加关注学校发展质量、教师发展质量和学生成长质量,互促互进,共同发展,牢牢树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质量观,以“求实”的态度落实好各项工作。坚持和谐发展,追求“至真至善”。人尽其力,物尽其用,事尽其理,和气、合作、和谐、和顺、和美,人、物、事、理在各自发挥各自功能和优势的基础上和谐共生,互促互进,达到理想的工作境地,以“求真”的精神科学严谨地推动工作落实。坚持科学发展,追求“至简至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以“求是”的品质推动工作有内涵高质量的达成。坚持创新发展,追求“至新至美”。学校、每一位干部和部门负责人、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将科学研究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工作的创新和革新,不能经验主义、本本主义、拿来主义和教条主义,更不能工作平推,要有创新的意识和行动。以“求新”理念创新工作实践,追求“至美”的工作目标。         

学校办学一切为师生的幸福成长着想,学校办学一切为师生可持续发展奠基。在办学实践中着眼于关注“人”的和谐发展和幸福成长,实现师生的生命成长和学生的全面发展,将学校打造成为师生共同成长的精神家园。

第六条  办学目标:把学校建设成充满人文关怀、具有“求实”特质、校园和谐、质量理想、特色鲜明、百姓认可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育人目标

    培养自主自立、自信快乐的现代中国人(现代人具有:民族底色和国际视野;身心健康和乐观自信;文明高雅和诚信坚毅;交流合作和仁爱笃行;志趣乐学和质疑求索)                                                            

第八条      训:求实求真,至善至美          

第九条  学校精神:团结 拼搏 求实 向上           

第十条      风:崇德 明礼 尚志 笃学

第十一条    风:博学 勤业 爱生 进取       

第十二条    风:勤思 善问 悦读 乐学  

第十三条办学特色:经过多年的努力,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思想开放,德育管理创新、主题明确、形式多样;教学改革立足课程课堂,体现主体,指向核心素养;教学质量优异;办学规模扩大;科技体育艺术教育特色鲜明,成绩显著。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教育教学资源及其它有利于教师有效工作和专业成长的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教职工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同时发挥校长办公(行政)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目前全体教职工大会)。各年级实行自主管理,成立年级工作小组,干部下沉年级,干部是各年级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年级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将部门工作与年级教育教学工作有机整合。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教师发展处、总务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0名、委员4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政办、工会、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教师发展处、督导室等内设机构和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十三)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北京市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机构

学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分权治理。学校的党支部委员会、全体教职工大会、校长办公会、岗位设置与评聘小组、学校职称初级考评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工会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

全体教职工大会

全体教职工大会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办学愿景、发展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等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方案。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工会法》规定,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根据《工会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成立教职工评议小组,在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学校章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通过教职工提案向学校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定期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切实履行工会职责。

5.根据《工会法》规定,完善校务公开制,对涉及学校的重大事务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了解、监督、参与。学校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6.构建一条快捷畅通的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妥善处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二)为防止全体教职工大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如全体教职工大会认为原方案没有修改必要,则仍按原来的决策执行,校长不得再次干预。全体教职工大会主席团由教职工代表以及校长、书记和校长办公会成员组成。

(三)全体教职工大会每年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未达60%或达到60%但连续三年低于80%满意度的人选,新年度不得聘任为中层及以上干部。

(四)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20%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提请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教职工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主要由校长、德育处主任、教学处主任、教师专业发展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总务处主任、人事干部组成。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校长办公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校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由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方案贯彻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考试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工作。

)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七)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八)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事项。

)学校壹万元(含)及以上额度范围资金使用问题。

)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等重要项目。

十二)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设置工会、党政办公室、教师专业发展处、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

(一)工会负责开展离退休、老教协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教职工生活,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畅通渠道、反映诉求,做好谈心、走访、调解、困难补助等工作;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闭幕期间,对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会议提案的收集并转送行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处理,收集和公布职工提案的回声。组织策划开展教职工活动,组织安排工会召开各种会议,抓好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和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搞好工会自身建设,加强财务、财产管理,健全工会文书档案资料。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人事、文秘、督导、档案、接待及协调各种关系等工作,做好校长的助手,执行好政务、事务工作。组织安排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全校性的各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协助校长起草学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起草或审核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向全校发布通告、通知。做好文件收发、部门工作协调及督办,负责学校大事记及年鉴编辑等工作。组织做好职评、考核、评优推荐、教师招聘等工作。办公室也要协助党支部书记完成党组织有关资料、数据统计、党费上缴、文件通知分发、档案归档等党务工作;协助党总支书记督促协调各支部落实各项工作,做好有关党务会议、活动的筹备安排。

(三)教师专业发展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成长。

1.开展校本培训,制定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开展法律法规、理论素养以及专业知识培训与指导。

3.开展骨干教师示范课展示活动。

4.开展师徒结对、导师带教等活动,促进新教师成长。

5.开展教师基本功展示、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6.根据教师需求,给予教师个性化帮扶与指导。

7.负责继续教育。

8.负责骨干教师考核工作。

(四)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体育、卫生、科技、艺术、家长学校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德育处设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德育处的主要职能是:

1.德育处要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德育的全过程,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2.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德育工作文件,制定好学校德育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和德育工作制度。参与并会同年级工作组一起制定年级教育纲要,指导年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与健康教育等工作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负责班主任、共青团的工作管理。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特别是青年班主任的培养,做好班主任、德育教导员、校医及有关教师的指导、提高和评价工作。

4.负责学校内外的教育基地和德育阵地的工作管理,加强思想品德课、安全课、心理健康教育、班队会、的管理。开展参观、社区服务、综合实践等活动;办好校刊、校园广播、学生会;做好开学、毕业、升国旗、德育专题等师生集会的安排组织。

5.负责学校体育、卫生健康、科技、艺术和学生自护教育等工作管理,安排组织学生开展有关的课外活动和竞赛,抓好卫生健康教育,“两操”、“体育一小时”“课后三点半”“阳光体育”、“社团活动”、“六病”防止等工作,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6.负责学生一日生活的管理。坚持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开展检查评此,严禁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7.负责学校创新德育改革实验工作的管理。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教育;指导师生做好“综合评价”;研究学生评价改革。                                    

8.负责“三结合”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家长委员会工作,办好家长学校,开好家长会,做好家访等有关工作,处理师生之间、教师和家长的偶发纠纷。

9.负责德育等有关工作奖惩的管理。做好三好学生、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工作。

(五)教学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教科研、学籍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设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处工作,教学处的主要职能是:

1.在校长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课程建设,形成科学、完备且有特色的课程体系。

2.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依据学校办学规划和年度计划、上级教学文件精神,制定实施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制度;掌握课程标准等有关教学法规文件的执行情况,注重教学工作信息反馈,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检查和总结学校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质量的提高。

3.负责学校教学研究的管理。审查教研组工作计划,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工作,提高教研实效。

4.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做好小课题研究课题申报、资料整理及结题工作,组织小课题研究成果的评选和推广。

5.负责学生学习的管理。分层次管理学生学习,使每个学生都有提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课外阅读和学科兴趣活动,发展学生个性;调控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6.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并实施教师培训计划,把学历提高进修与教学基本功提高和业务培训紧密结合,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成长档案,搞好教师业务考核。

7.负责图书、仪器、信息技术、电教、多媒体等教学资源的管理。

8.负责教务和考务的管理。合理安排教师代课,合理编排课表和时间表;订购发放课本;负责教师四环节课堂教学改革的考核、学生考勤管理,安排专用教室排课,保证教学秩序;搞好质量监控,审查集体备课、练习题、测试卷、月考题并安排打印;组织命题、监考、阅卷、试卷分析等工作;做好全校的教学质量分析。

8、负责学生学习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指导教师进行学生学科学习的评价;决定学生学习成绩表彰,建议对学生的处分。

9、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做好编班等工作。

(六)总务处负责学校校产、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管理,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服务保障工作。总务处设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处工作,总务处的主要职能是:                               

1.校舍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校园建设规划,搞好学校基本建设,负责校舍的调配、使用、维修;负责学校校园的的绿化、美化、净化,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2.财产管理。负责图书、仪器、体育艺术科技器材、电教器材、办公用品、生活设施、通讯、课桌椅等设备的购置、登记、保管、维修;管好用好电、水、暖、气,做到既保证使用,又能节水节电节气;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力求节约和坚持按章办事,配合德育处做好学生爱护公物教育,每天巡视校园,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保证师生工作学习安全。

3.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保证和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按照节约办事的原则,督查各处室的办公用品使用。

4.门卫管理。搞好门前三包,看好学校门户,保证校园安全,做好来客来访人员登记和审查工作,同时做好本校车辆安排和教师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与管理。

5.负责水房、厨房、餐厅、教学楼、教职工宿舍、厕所等的管理。每天耍巡视检查,保证整洁和正确使用。

6.协助学校办公室做好较大的接待工作,协助教学处做好购运课本等工作,协助德育处做好学生大型集体活动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7.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职能处室的工作方式包括指导、协商、协调、合作等;学校可根据发展规模和发展阶段适当调整处室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初级考评小组,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成立学校骨干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评选推荐工作;组成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人事安排及岗位竞聘工作。组成人员先由下而上各教研组、年级组、各处室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把关,根据提名全体教职工大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校职称评定初级考评小组、岗位聘任工作小组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至少调整三分之一成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学生餐质量评价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五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教育科研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相关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进修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探索。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服从校长领导,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教职工按聘任程序聘任上岗,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岗位聘任、职务评定、晋级工资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业绩突出;教研、教改成果显著;辅导学生成绩优异;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成效显著;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或维护学校利益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八)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九)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十)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上级有关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潜心育人。

(二)坚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体育艺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和安全责任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坚守工作岗位,牢记一岗双责,维护保障师生安全。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

(九)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十)聘约规定的义务。

(十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将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服务学生发展需求进行定岗聘任,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每一学年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决定干部的任免和教职工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学生培养、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大学本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学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五)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六)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七)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形成影响者。

(二)违反教育规律,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四)品行不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等影响恶劣者。

(五)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学校声誉和荣誉的行为者。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合规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学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北京市有关招生政策招收当年片区内小学和择优应届初中毕业生入学,严格班生数。严格遵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并健全学生档案管理,严格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勤学好问、诚信自律、文明自主、坚强自信。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认真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六)尊重他人,服从集体和组织安排。

(七)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七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四十条  校长负责领导学校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各学科可以根据学科特点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学校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加强实践教学,在教育教学方式上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可以选择适合质量提升的教育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市、区要求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确保达到国家课程规定的质量要求。开齐开足地方课程,地方课程由专人任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实现地方课程规定的目标和质量要求。学校制定系统的校本课程目标和框架,开设满足学生个性需求、符合特色教育主题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教育教学必须服务于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各个学科的教学都要与学校的育人目标相衔接,教书育人,关注学生的智力品质和非智力品质的培养。各个学科要制定学科建设纲要,对学科发展的现状、问题进行定期梳理和反思,确定学科发展的主题和思路,对教学内容进行不断的丰富和调整,根据学科本质确定合理有效的教学进程结构,选用多样和有效的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构建年级组与教研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年级组长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年级内各个学科备课组,接受教研组和年级组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置与学科教学必须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的实验研究;学校课程要尊重学生的自主性,给学生提供适当的选择性。

第八章  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运行机制。  学校设校长一人,依据岗位设置标准,设处室主任五人,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处室职能和岗位职责。学校根据本《章程》,以五年为周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实施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干部的任免、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工作都要在民主程序内进行。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管理。学校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实施管理。

(一)学校职能处室按照本章程和相关制度实施教职工管理。

(二)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被聘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章程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直至解聘。

(三)学校保障被聘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和待遇,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严格实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四)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和一切规章制度,承担规定的工作量,执行学校相应的工作计划,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

(五)学校教职工要自觉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践行办学理念、校训、校风和教风。

(六)学校依据相关考核细则,每学期都要对教职工的出勤、师德、专业水平、工作过程和工作成绩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七)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八)模范教师的评选,由校长办公会依据考核结果和相关制度提名候选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报校长审批后公示。

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管理除执行教职工管理的以上项目外,还要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德育处实施管理:

(一)学校按《规定》配备和选聘班主任,制定班主任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由德育处实施管理、培训和指导。

(二)受聘班主任要严格履行《规定》中的“职责和任务”,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聘任关系。

(三)学校保障班主任《规定》中的“待遇和权利”,定期组织班主任岗位培训和经验交流。

(四)学校依据《规定》中的“考核与奖惩”办法,结合学校的有关制度,由德育处实施班主任考核,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班主任奖惩。

(五)优秀班主任的评选,由德育处依据考核结果和相关制度提名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审批后公示。

第四十七条 学生管理。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由教学处、德育处等职能处室和班级对学生实施管理。

(一)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入学方案,保障适龄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免费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均衡编班。

(二)学校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规范新生学籍调档、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

(三)学校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实行缺勤跟踪,主动联系辍学学生家长,积极帮助学生返校。

(四)学校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保障教育公平,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受到歧视;满足残疾少年随班就读需求;为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教师;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情感关怀。

(五)学校制订“北京市第十七中学辰阳分校学生一日常规”和“星级学生评价标准”,并按标准规范学生行为,引领学生成长。

(六)学校制订并落实分层优化制度,教师承包培养和优化各层、各类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和持续进步。

(七)学校教育和督导学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新修订),让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育和监督学生依法、文明、健康上网。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适当的批评和教育。

(八)学校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体系。实施优秀学生评比(多元化),每学期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不以学科考试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德育管理。 学校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德育工作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由德育处牵头,其它处室密切配合,实施德育工作管理。

(一)学校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德育处牵头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和责任教育。

(二)学校以“立德树人,提升学生道德品质”为根本任务,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和制度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有效开展德育工作。

(三)学校要抓好德育队伍建设,增强全校教师的德育意识,实施全员、全时段德育,体现综合育人,全方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

(四)学校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学校统筹课程资源,坚持学科德育渗透和活动德育。通过课堂教学、班团活动等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感恩教育等。

(六)学校要创新德育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劳动,培养劳动技能和生活本领,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七)学校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纲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聘请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四十九条 教学与研训管理。学校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教学常规、校本研训和课堂教学改革的管理。教学处牵头,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管理职责,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管理:

(一)学校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实施教学管理,按标准配齐配足各类专职教师,开齐开足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

(二)学校为教学提供便利适用的资源。按标准配置图书室、实验室、功能室、活动场地、实验器材、艺体器材和图书资料等设施设备和教学资源,并建立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能面向学生充分开放,提高使用效益。

(三)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容量控制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均衡、平等搭配班级代课教师。

(四)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落实双休制,严禁利用节假日补课。维护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五)学校合理控制家庭作业量,创新作业形式,分层布置作业。

(六)学校依据上级教研部门下发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制订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教师依据新课程理念和修订好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标准组织课堂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培养学生自主、持续、创新的学习能力。

(七)学校建立基于过程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通过科学完善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定期督导和评价教师在教案编写、作业批改、课堂教学、自习辅导和单元检测等方面的工作质量。

(八)学校要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学处组织教学质量监测和考试,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九)学校加强艺术教育,组织各类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

(十)学校制订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开足并上好体育课,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

(十一)学校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十二)学校定期采用学生问卷、家长问卷等形式,收集学生和家长的反馈意见,并进行汇总、通报、约谈和跟踪督导,及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教师专业发展处以引领教师专业发展为管理职责,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两大方面,实施校本研训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和管理:

(一)以年级分学科设立备课组,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校本研修,贯彻落实学校的研训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校本研训。支持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自主研修,支持教师外出研修,利用校内骨干教师或聘请校外专家进行专业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

(三)督导教师制定并落实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督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开展“新课程新课堂”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五)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区级、市级、国家级的教科研成果评比、课堂教学大赛、外出讲学和出版专著。

(六)建立并落实教师专业发展评价制度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五十条 后勤与安全管理。 学校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后勤与安全工作的规定,由德育处、教学处和办公室协同建立切实可行的后勤与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实施后勤与安全管理。

(一)全面落实后勤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实施,管理和维护好学校的设施设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二)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面向教职工开展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教育。

(三)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学校设施安全、师生人身安全、饮食安全和活动安全。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应对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

(五)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

(六)定期对校舍、食堂、厕所、体育场地、体育器材、消防设施、饮用水设施、电路电器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设立医务室,按要求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

(八)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

(九)会同德育处开展以培养学生生存本领为目的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五十一条 学校文化与环境卫生管理。学校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文化与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实施管理。

校文化建设与管理由德育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协同实施:

(一)学校在醒目位置悬挂或粘贴办学理念、一训三风等学校核心文化的标牌标语,教室板报和校园橱窗要定期出刊、定期更换,营造文化育人氛围。

(二)学校既要重视环境文化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化建设;既要做好文化的顶层设计,又要做好文化的群众认同和内化。

(三)学校尊重文化差异,营造多元包容、和睦相处和体现法治精神的文化氛围。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由总务处实施:

(四)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合理布置和设计校园,建设生态校园,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五)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五十二条   校舍、设备仪器管理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宿舍、场地、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每学年对校舍的检修和维护至少保证23次,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学校制定实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统一帐目,实行专人保管与使用者负责的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五十四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二)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期至少开一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三)举办家教征文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家教经验交流会,评选一次“好家长”。

(四)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五)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家访工作。学校还可以其他形式开展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

第十章  学校与社区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与所属乡政府、服务区村委、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属地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五十八条 依靠乡政府府、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一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条件和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由朝阳区教委财务科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严格实行校长签发收费通知和即时结算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所受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履行经费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执行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决算、重大事项等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朝阳区财政局的审计。

第十二章  学校办学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党务公示栏,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务和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七条 学校落实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校长信箱,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听取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家长、家长委员会、乡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评估;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章 章程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学校章程修改的发起,由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人员提出。校长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学校章程的修订必须履行学校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党支部会议审定生效,向朝阳区教委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修订和完善干部、教职工岗位职责及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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